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3民初8018号
原告:天水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2024年11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本次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水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8元,由原告天水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