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波,甘肃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盛世锦园10号楼1单元2层201铺。
法定代表人:陆海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健,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秦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霖霖,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生。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
被告:会宁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工商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曹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来。
原告***与被告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宁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案件受理费可予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4元,减半收取504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