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2001号
原告:成都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上海市甘河路**、青海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自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毛 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