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2001号之一
原告:成都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甘河路**、青海路**v>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付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毛 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