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19282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统一社会代码:91340000148941317J(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农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安徽农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华纳产业园创意之都C1#C4#楼、1#配电房工程时,聘用原告为工程资料员,在此期间拖欠工资合计2.2万元。拖欠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发放工资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未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2022年年底安徽农垦建筑公司管理层人员曾电话向我本人核实所欠工资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农垦公司答辩称:***与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公司向原告支付两笔工资,并未备注未工资款,也是由我公司代付。***并非公司工程决算人员,其不具有签字的权利,工程结算单上无原告签字及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安徽农垦公司未参与工资的决算,案涉工程由被告***的公司负责劳务施工,原告主张的金额应由***及其所在的公司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安徽农垦公司承包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华纳产业园创意之都C1#-C4#楼、B1#-B2#楼建设工程,安徽农垦公司将上述建设工程中的配电房工程发包给***内部承包施工,***聘用原告为工程资料员,约定月薪3500元。后***作为安徽农垦公司员工,在工程决算单上签字确认尚欠资料员工资款22000元。原告经向两被告追要以上拖欠工资款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工程决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雇佣原告从事资料员工作,有其聊天记录证明欠付工资款22000元,原告要求***承担支付责任,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安徽农垦公司将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22000元;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