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722号
申请人: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
江南国际综合市场D3号楼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PEWC8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317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
被申请:***,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55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5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