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722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 籍山镇江南国际综合市场D3号楼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PEWC8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317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保全申请人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的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皖1802民初7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5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本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该案已即时清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审结,当事人亦依据调解协议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5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