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169号
申请人:合肥首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都华庭一期1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453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317J。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清人:**年,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合肥首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首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的银行存款793961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的银行存款79396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