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73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富尔顿国际财富中心B座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