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45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4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请求继续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内资金742,127.09元,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4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742,127.09元(实际冻结742,127.09元),冻结期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