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2民初1467号
原告:华阴市华卫通信线路土石方施工队,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镇阳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阴市华卫通信线路土石方施工队与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华阴市华卫通信线路土石方施工队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华卫通信线路土石方施工队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华卫通信线路土石方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华阴市华卫通信线路土石方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