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511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