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72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丽(***妻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赵四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佳林,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742,127.09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42,127.0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尾号9397账户(实际冻结742,127.09元)银行存款742,127.0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