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01民初6070号
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长红路(11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WFA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金源达时代广场C栋C2单元23层A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2882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2年1月29日,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