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2执异23号
异议人(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金源达时代广场C栋C2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再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燕,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天池村上天池组。
法定代表人:夏正元。
在本院执行(2022)黔0322财保12号裁定书中,异议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媛媛
审判员  赵俊华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