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2财保12号
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金源达时代广场C栋C2单元23层A1号。
法定代表人:徐再学,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28825H。
委托代理人:付升乐,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天池村上天池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J3IR65H。
法定代表人:夏正元,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蟠龙支行(帐号:8200××××3294)、中国邮政储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帐号:9520××××9043)存款45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桐梓县九坝镇“天池三号”旅游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号:2019-520322-70-03-355469)第29栋、30栋、36栋、37栋共412套住房及一套物管房;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保单号:1205119192022000225,保险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蟠龙支行(帐号:8200××××3294)银行存款45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帐号:9520××××9043)存款4500万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桐梓县九坝镇“天池三号”旅游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号:2019-520322-70-03-355469)第29栋、30栋、36栋、37栋共412套住房及物管房一套。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
(以上第一、二、三项以4500万元为限,具体保全内容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