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3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彭平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金源达时代广场C栋C2单元23层A1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再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申请人: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草塘镇河滨花园二号楼1楼9号。
法定代表人:陈苏阳。
原告****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苏0104民初339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1934元的财产。2021年4月9日,申请人****文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1934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辉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