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79号

申请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大道西南香格里拉A区7幢112、112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74076J(1-1)。

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3858606T。

法定代表人:施志宏,该公司经理。

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四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3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3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池州市建平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 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