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02财保100号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佳佳
书记员 纪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