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执326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57764X。
法定代表人:梁庆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桂平市木圭镇上冲村旺江屯佳华沙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YMP5XB。
法定代表人:张佑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88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技术咨询费5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3元,执行费825元。本院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生产设备、船舶进行了查封,并由该案对查封的生产设备、船舶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 文
审判员 杨体曼
审判员 黄梓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