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881民初1550号

原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57764X。

法定代表人:周春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桂平市木圭镇上冲村旺江屯佳华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YMP5XB。

法定代奏人:张佑欢。

原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技术咨询费用5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赔偿款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1日,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木圭锰矿码头维修加固及变更装卸工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项目签署了《技术咨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项的技术咨询总费用为8万元,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照咨询总费用的0.2%支付赔偿款,赔偿款最高额为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及时、保质地完成了合同委托事项,并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方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被告仅在2018年4月26日向支付24000元预付款,后再无支付任何款项,被告至今尚欠原告56000元技术咨询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未予兑现付款义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附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木圭锰矿码头维修加固及变更装卸工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项目签署了《技术咨询合同》,合同中约定技术咨询总费用为8万元,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照咨询总费用的0.2%支付赔偿款,赔偿款最高额为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被告仅在2018年4月26日向支付24000元预付款,尚欠56000元技术咨询费用未付。2020年3月5日,原告授权其顾问单位(律师所)发出的律师函,向被告催收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清咨询费,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技术咨询费56000元给原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元给原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6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给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梁桂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方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