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民初464号
原告: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肇庆市高要区*******,注册号441********1348。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4X。
法定代表人:周春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0。
法定代表人:由某1。
被告: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4380。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原告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1年1月13日,被告一同原告签订《江肇公路刘村连接线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将江肇公路刘村连接线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江肇公路刘村连接线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江肇公路刘村连接线工程,工程范围为江肇公路刘村连接线(K0+000-K13+953路基土石方工程,工程内容为路基填筑、土方预压卸载(含弃土场)、土石方挖运、清淤、清表、路基垫层施工、碎石盲沟及抛石挤淤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价为2150582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完成了合同清单内所有的工程量,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需要,经被告一与原告协商一致,被告一又将排水沟工程、挡墙工程、鱼塘围堰工程、临时工程等合同之外的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对合同之外的工程,原告也已经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双方也已经通过签认单、现场签证以及洽谈纪要等多种形式进行了确认和计算。另外,原告与被告一在合同之外,就混泥土供应、搅拌站补偿、征地及青苗补偿、油价及增加机械补偿等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一应当在合同之外支付给原告款项的数额。但被告一并未付清合同清单内的工程款和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及费用。经统计上述合同清单内的未付清工程款为3622840元,合同之外的工程及被告一在合同之外承诺支付给原告的款项4897213.12元,合计852003.12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一追讨,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一作为江肇公路刘村连接线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的分包方,被告二作为总承包方,被告三作为业主方,因被告一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及费用至今,原告也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被告二、被告三也应当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及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费用等共计人民币8520053.12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合计为1200144.15元),本息合计暂为9720197.27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纠纷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于2011年1月13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广州市越秀区*******,因此,该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于2011年1月13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成立,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此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石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黎赛琼
书 记 员 林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