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87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18715号],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民诉前调阶段以湖北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诉前调278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北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古田支行3202****4704的银行存款307163.60元。现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古田支行3202****4704的银行存款307163.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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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