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3民初1099号
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832号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93479N。
法定代表人:宫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彬,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万科里-喀什东路28幢2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5240502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以其公司已与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相关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