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22财保00148号
申请人:兰州凯博莱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护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国锦,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陇西县清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儿目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兰州凯博莱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西县清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322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陇西县清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ALAZDFZZ0116Q000047Z)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凯博莱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陇西县清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32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陇西县清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690元,由申请人兰州凯博莱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