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3565号
原告: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18号房屋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王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怀志,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滦平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王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立侠,职务:校长。
原告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宏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