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5566号
原告: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255号9幢、1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02A6D。
法定代表人:董铁英,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璐,系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32473H。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旺、王腾远,均系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工博云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UK61J。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系该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公司)与被告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通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工博云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宝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璐,被告中数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旺、王腾远到庭参加庭审;第三人工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订购单(适用于CDC云服务CDC参考编号0221148307)》(以下简称《订购单》);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货款10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上海一家香精香料的生产型企业,为实现企业办公线上流程化管理需购买一套办公自动化管理整体解决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招标。经竞标,被告及其合作伙伴即第三人向原告提供了方案及报价。三方协商后,原、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一份SAP云服务订购单,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云服务,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106000元(2019年的首期款项已付),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201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指定的第三人签订《SAPBusinessesByDesign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合同》),由第三人基于被告提供的云服务为原告布置实施SAP云服务配套的数据库系统。第三人的实施过程分蓝图设计、系统实现、系统测试、上线准备及上线验收五个阶段。在上线准备阶段,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第三人正式提交公司数据并导入系统实际运行后,实际运行的系统存在重大漏洞。经被告和第三人确认,由于被告所提供的云服务系统本身缺陷导致原告的数据信息无法按权限正常使用,原告的产品配方数据及采购、销售价格等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如使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产品,将导致原告秘密泄露。经过与被告和第三人协商,仍未能解决相关问题。第三人承认被告提供的系统存在缺陷无法满足原告的业务需求后,主动向原告提出补偿方案,于2019年12月13日与原告重新签订新的SAPBusinessOne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原SAPBusinessesByDesign项目咨询服务费直接转为新合同的使用许可费。因此,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告发函,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要求。但被告在明知其系统缺陷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情况下,仍与第三人互相推诿责任并拖延时间拒绝解除合同,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数通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购单》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订购单》,在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原告不得擅自解除《订购单》。被告已经依约向原告交付相关产品,履行了交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购单》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解除《订购单》。1.《订购单》合法有效。在签订《订购单》前,原告对被告的产品及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了调查、对比,在充分了解被告产品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订购单》,被告的产品属于标准化产品,在被告的官方网站(××/)及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s://www.sap.cn/products/business-bydesign.html)均可以了解被告相关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具体功能,因此,《订购单》是在原、被告充分沟通、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购单》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订购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订购单》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本案中,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并未出现,原告不得擅自解除《订购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订购单》签订后,被告积极履行《订购单》约定的相关义务,及时为原告提供相关产品、开通权限,不存在《订购单》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原告在没有与被告进行协商且在没有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发函要求解除《订购单》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不同意解除《订购单》,原告应当继续履行《订购单》。据此,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相关产品,履行了交付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6000元是被告提供相关产品的对价。被告依据与原告签订的《订购单》于2019年9月30日准时为原告开通云服务访问权限,并将开通信息及初始密码发送给原告。开通权限后,原告也已经聘请第三人对被告提供产品的功能提供咨询服务,被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产品的对价。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产品属于标准化产品,在签订《订购单》之前,原告对被告产品的功能有充分了解,目前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产品与《订购单》的约定不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产品与《订购单》约定的产品功能不符,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原告也从未就被告提供产品的功能或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过任何异议。据此,被告认为,被告已经按时向原告交付相关产品,原告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被告向原告交付的产品的权限还是有效的,还处于开通、没有关闭的状态,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三、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与被告无关,如因第三人实施原因导致原告不能实现相关功能,与被告无关。1.原、被告签署的《订购单》第6条明确约定:“本订购单不包括咨询服务。任何咨询服务必须由客户(即原告)另外购买。CDC对因客户聘请来实施云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导致的缺陷或故障不负任何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相关产品后,产品的具体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第三方实施服务,为了实现相关功能,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聘请第三人对原告购买的被告的产品的功能提供咨询和实施服务,根据《订购单》第6条的约定,被告对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被告不参与第三人向原告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对第三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及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原告也从未就第三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被告通报或提出过异议。被告向原告交付产品、开通权限后,被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提供的相关产品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第三人实施来实现,但被告并不参与第三人的实施过程。3.原告关于“被告与第三人向原告提供方案及报价”“第三人是被告指定的项目实施供应商”的陈述与事实完全不符。被告没有与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提供过方案及报价,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购单》及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是完全独立进行的,被告从未向原告指定第三人为该项目的实施供应商,被告也不参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被告的义务是向原告交付产品、开通权限。从始至终,三方从未共同签署任何协议,被告及第三人也从未共同向原告作出过就双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或意思表示,因此,被告仅对自己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对原告聘请的第三人提供实施服务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原告的数据信息无法按权限正常使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的合同(即《订购单》)目的无法实现。1.被告代理的SAPBYD产品属于标准化产品,是经过市场检验的产品,标准化功能通过第三方的实施均可实现,被告有众多使用SAPBYD产品的客户,通过第三方的实施,均实现了SAPBYD产品的标准功能。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2.原告的合同目的应当依据《订购单》来解读,而不能掺杂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来解读。如上所述,被告代理的SAPBYD产品属于标准化产品,具有标准化功能,原告在签订《订购单》之前对产品的标准化功能是清楚的,因此,原、被告签订《订购单》的合同目的是实现被告提供产品的相关标准化功能,如果原告需要实现该等产品标准化功能以外的功能,则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定制化开发来实现。《订购单》与《咨询服务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签约主体也不一致,因此,两份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尽相同,不能等同。《订购单》的合同目的是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功能的产品,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在被告提供的标准化产品的基础上,通过第三人的实施行为实现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的标准化功能的定制化开发或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其他功能,两份合同的合同目的具有本质性区别。如第三人的实施行为没有实现《订购单》的标准化功能,不能得出被告的产品存在自身缺陷的结论,有可能是第三人的实施行为缺陷或故障导致的。根据《订购单》第6条的约定,原告对第三人实施行为的缺陷或故障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的产品存在自身缺陷,因此,也无法证实《订购单》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五、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1.被告提供的SAPBYD产品通过实施可以提供一系列增加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完整性的功能,具有数据保密管理功能,且经过第三方实施后,使用相关软件的人员均需要提供账号和密码登录才能使用,使用人员可以通过设置密码的复杂程度实现数据安全。2.根据原告提交的《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AP项目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工作任务书》)及《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APBusinessByDesign业务蓝图V1.1》(以下简称《业务蓝图》)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将导致原告秘密泄露”只是原告主张解除《订购单》及《咨询服务合同》的借口,不能成立。首先,《工作任务书》第2条明确“本次项目将财务作为实施重点”,第3条第3.3款“业务范围”也明确“产品开发”不在本次项目功能范围模块,而“产品开发”功能才涉及物料、配方事宜,第6条第6.2.2项“数据文件内容和安全”也明确“客户负责任何数据文件的实际内容、和对数据的访问,使用及存储安全的方法的选择和实施”,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在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时并没有就原告要求更高级别的保密功能作出约定,根据《工作任务书》第6条第6.2.2项的约定,被告理解为该等更高级别保密功能的责任在于原告。其次,从原告提交的《业务蓝图》第2条第2.11款“创建物料主数据”的相关内容看,原告可以通过自行编制原料编码实现自身配方保密的目的。再次,原告就其主张未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如果甲方(即原告)认为乙方(即第三人)的咨询服务不符合工作任务书的约定而不予验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不予验收的理由及依据,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说明提供相应的改进”,第九条第2款约定:“在项目任何阶段,如乙方未达到工作任务书约定的甲方标准,则甲方有权提出书面异议”,但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提供相关异议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无法验收合格。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订购单》及要求被告返还106000元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另,被告认为本案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人工博公司于庭审后提交《第三人答辩状》述称:一、原告与第三人签署的《咨询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经签署上线验收报告,且原告尚欠第三人26400元,第三人将择机另案主张权利。二、第三人对原告关于第三人主动向原告提出补偿方案并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签订新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陈述不予认可,双方从未建立新的合同关系。三、关于“经被告和第三人确认,由于被告所提供的云服务系统本身缺陷”“第三人承认被告系统缺陷无法适用于原告”的表述是原告的单方措辞,第三人的义务仅为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且该义务已经由原告确认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订购单》[首部显示:协议双方为中数通公司(以下简称CDC)和宝开公司(以下简称客户)],约定:1.订购单和协议表:本订购单由CDC下达并构成CDC提出的要约。一经客户于要约截止日期之日或之前签署并返回,其将构成就本订购单中所述的CDC云服务和咨询服务(如适用)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自客户签署之日起生效。要约截止日期:2019年9月30日。本订购单包含在生效日期有效的下列文档并受其管辖:所有文档按优先顺序列出,且统称为“协议”:订购单位于此文档,云服务补充条款和条件、CDC云服务的支持政策、CDC云服务的服务水平协议(以下简称SLA)、CDC云服务的数据处理协议(以下简称DPA)、CDC云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均位于××/sapcooperation/cdc_agreement/index.html。客户在签署本订购单之前已经获得审阅GTC和所包含文档的机会。CDC建议客户打印这些文档的副本,供客户存档。本订购单中使用的所有在GTC中已经定义的术语,其定义与GTC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中提及的所有“服务”均指“云服务”,所有“指定用户(或亦称为命名用户)”均指“授权用户”。2.云服务:2.1云服务订单:此表显示采购的云服务、使用指标和使用量、初始租用期限和费用。第1期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应付总额为106000元;第2期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应付总额为106000元;第3期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应付总额为106000元。……以上所述的使用指标限制是指十二个月中的年度使用指标最大数量,产品开始日期到产品结束日期之间的期间不足一年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上述使用指标限制为按实际比例计算的使用指标数量。2.2租用期限:(a)客户的初始租用期限始于上述第2.1节所列的第一个开始日期,并在最后结束日期之前一直有效,除非CDC的服务团队向客户另行发送通知。对开始日期的任何调整将意味着相应地调整其结束日期,使到初始租用期限的持续时间保持不变。……3.付款与发票:……3.3付款:第一期云服务费用,客户应在订单签订日起三十天内向CDC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对应的所有费用。第二、第三期云服务费用,客户应在发票开具日起三十天内向CDC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对应的所有费用。……客户采购订单仅为便于管理,不构成付款条件。付款不以任何实施服务或其他服务的完成为前提。……6.无咨询服务:本订购单不包括咨询服务。任何咨询服务必须由客户另外购买。CDC对因客户聘请来实施云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导致的缺陷或故障不负任何责任等条款。中数通公司称《订购单》第1条已向宝开公司披露中数通公司的相关网址,宝开公司可以通过中数通公司的官方网站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以及《订购单》的配套文件内容,宝开公司在签订《订购单》时对中数通公司的产品是充分了解的。
2019年9月3日,作为甲方的宝开公司与作为乙方的工博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一、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解释以外,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咨询”是指结合甲方的业务经营发展状况,将许可软件应用于甲方业务系统的专业服务。项目过程中,乙方的咨询顾问将指导甲方制定合理的业务解决方案、数据准备方案、业务流程、工作规程和准则,引导甲方进行系统切换并解决切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文档。在项目过程中,乙方同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2.“工作任务书”是指作为本合同附件的甲方SAPBusinessByDesign项目工作任务书。本项目的范围、目标、计划、步骤及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等内容将在工作任务书中具体规定。3.“修改通知书”是指经甲乙双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对工作任务书的修改文件,修改通知书将作为工作任务书的附件。……5.“交付成果”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完成工作任务书中确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或最终目标任务后,将项目产生的成果交付给甲方的行为。……二、咨询服务: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本项目中特定项目目标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的上述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三、咨询服务范围: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范围及根据此咨询服务应交付的成果将在工作任务书中具体规定。该工作任务书可以通过修改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改通知书需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工作任务书的附件。2.乙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软件的客户化实施、培训、支持,客户化开发等服务。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工作任务书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的补充合同。四、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乙方应严格遵循本合同并按照其附件工作任务书的具体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2.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将仅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许可软件提供咨询服务。乙方将不负责对其他第三方软件提供实施服务。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该等服务,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服务合同。3.在保证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得到满足,并且所有的工作是以专业的和符合技术要求的方式进行的前提下,乙方对其顾问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方法可以进行妥善安排。五、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按照本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约定提供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与准备,并执行工作任务书中约定的甲方应负责的其他相关工作。2.数据和信息。甲方及时向乙方免费提供所有双方一致同意的本项目所必要的技术数据、计算机设备、文档、文件、测试数据、示例输出,或其它信息和资源。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该类数据、材料以及信息的内容、准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的责任。……5.任务。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将仅对本合同及工作任务书中明确约定的任务负责。未特定地指派给乙方的任务将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监督、管理和控制。乙方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对甲方执行该任务提供相应的建议或帮助。六、确认与验收:1.根据本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约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确认的文档或事项必须由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2.乙方完成的文档或交付成果根据本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约定需要由甲方确认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或邮件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签字确认;……文档一经确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对已确认文档(含视为已确认文档)内容进行更改。3.乙方按照工作任务书约定的进度,完成相应阶段的服务后,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此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与乙方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实施成果进行验收。4.甲方应按照工作任务书的约定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一旦咨询服务或系统按照工作任务书的约定完成并符合相应要求,甲方就应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与责任即视为完成。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咨询服务不符合工作任务书的约定而不予验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不予验收的理由及依据,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说明提供相应的改进。……七、费用和支付:1.实施费用。本项目的咨询实施工作量为60人天,咨询服务费总含税价为132000元,含税6%。工作量的确认和收费标准见工作任务书。……3.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将按照以下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实施服务费的40%,总含税价即52800元,含税价支付给乙方。2)甲方应于双方签署业务蓝图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实施服务费的20%,总含税价即26400元,含税价支付给乙方。3)甲方应于双方签署系统原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实施服务费的20%,总含税价即26400元,含税价支付给乙方。4)甲方应于双方签署项目上线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实施服务费的20%,总含税价即26400元,含税价支付给乙方。……九、违约责任:……2.在项目任何阶段,如乙方未达到工作任务书约定的甲方标准,则甲方有权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十日内未进行书面回复及纠正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自行承担整改费用。3.乙方承诺于2019年12月1日上线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上线延期,延期产生的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的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等条款。《工作任务书》包括:本工作任务书采用宝开公司(甲方)与工博公司(乙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体规定本项目的范围、目标、计划、步骤及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等内容。本工作任务书下的任何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工作任务书和咨询服务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执行。本工作任务书自双方签署后一年内有效。目录:……1.文档目的:本文档是由工博公司根据前期与宝开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的内容同时结合工博公司对宝开公司业务模式的理解出具的售前工作任务书,主要目的为:明确本次SAPBusinessByDesign(以下简称BYD)项目的客户需求;明确未来项目实施的工作重点;作为项目实施指导和工作的依据;作为项目报价参考依据;作为实施服务合同的附件。2.项目概述及目标:本次项目将财务作为实施重点,通过业务流程梳理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总体而言,宝开公司通过SAPBYD系统的建设来达到以下项目目标:建立适应企业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应用系统,为宝开公司提供统一、集成、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加强业务和财务共享,规范内部管理流程,提升信息利用价值;……通过SAP平台整合,提供透明、及时、准确的财务数据和业务信息,为后续的财务报表体系建设、财务分析及决策支持提供有力的数据基础平台。3.项目范围:本次项目的项目范围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系统模块范围、业务范围、组织范围。……3.3业务范围:本次项目将通过相应的系统实施来对以下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具体针对BYD系统的实施模块功能划分说明如下:业务范围:销售(工作中心勾选客户管理、销售订单、客户发票),供应商开发(工作中心勾选供应商开发及合同管理),采购(工作中心勾选采购申请和订单、收料及服务确认、供应商发票),供应链计划和控制(工作中心勾选需求计划、供应计划、供应控制、物流控制),生产、仓储和物流(工作中心勾选盘点、内部物流、生产控制、质量计划、质量控制、执行),供应链设置管理(工作中心勾选供应链设计主数据、仓储和物流主数据、计划和生产主数据),现金流管理(工作中心勾选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税务管理、现金和流动性管理、付款管理、现金管理),财务和管理会计(工作中心勾选总账、固定资产、库存评估、成本和收入),合规性(工作中心勾选审计),基本业务数据(工作中心勾选业务伙伴信息、供应商信息库、产品信息、产品组合、产品及服务组合),内置服务和支持(工作中心勾选组织管理、业务分析、应用和用户管理、数据保密管理、数据迁移、数据提取)。注:……本功能及其描述根据1903版。实施时请以最新发布版本的SAPBYD为准。……4.项目时间及资源计划:4.1项目时间计划:本此项目实施暂定于2019年9月开始进行项目筹备、项目组织建立、培训系统及环境准备,预计2019年12月1日正式上线。……5.实施策略:……5.3系统切换方法策略:系统上线时存在2种切换方式,分别为“直接切换法”和“新旧并行法”。……6.双方责任:……6.2甲方(宝开公司)责任:需要成功完成建议的工作,完全取决于客户管理层及其人员的投入和参与。……6.2.2数据文件内容和安全:客户负责任何数据文件的实际内容、和对数据的访问,使用及存储安全的方法的选择和实施。……9.验收标准:本次项目采用分阶段提交成功和验收的方法。在得到当前阶段成功的确认后,再开始下一阶段的实施工作,以保证项目始终在实施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可建立多个阶段成果的验收点,这些验收点通常就是项目实施的各个里程碑和实施阶段的完成点。序号1蓝图设计阶段:交付物名称为业务蓝图,交付物说明为“描述实施业务范围内的业务信息化方案,描述核心流程和信息化的手段”,验收标准为客户方签字确认;序号2系统实现阶段:交付物名称为系统原型确认报告,交付物说明为“系统原型确认报告”,验收标准为客户方签字确认;序号3系统测试及用户培训:交付物名称为用户测试完成报告,交付物说明为“描述用户对系统进行测试的结果,说明方案约定内功能的合用情况”,验收标准为客户方签字确认;序号4上线准备阶段:交付物名称为系统上线确认报告,交付物说明为“描述系统上线期初的静态数据、动态数据等系统数据无误,系统可以进行上线使用”,验收标准为客户方签字确认;序号5上线支持阶段:交付物名称为验收报告,交付物说明为“描述上线首月的月结情况,项目总结。项目验收转售后维护,提供售后维护相关文档”,验收标准为客户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2019年9月10日,中数通公司开具收到宝开公司支付的“*信息技术服务*SAP云软件维护费”106000元的发票(“备注”栏包括“服务时间:2019.09.30-2020.09.292019中数通与宝开生物科技关于BYD的产品合同……”的内容)。2019年9月30日,宝开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数通公司支付款项106000元,摘要为“软件维护费”。
2019年9月30日,中数通公司为宝开公司开通云服务。宝开公司称工博公司告知其称必须在中数通公司为宝开公司开通云服务之后,工博公司才可以在云服务器上搭建架构、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因此,其才联系中数通公司开通云服务。
宝开公司称工博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由于中数通公司提供的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本身存在缺陷,导致无法按宝开公司的要求实现相关功能和操作,工博公司为此提供替代产品代替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为此,宝开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电子邮件打印件(在庭审中提交):(一)王青川于2019年9月30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包括“各位:根据蓝图修改建议,修订后的业务蓝图已上传至附件,请查收”等内容,附件为文件名为“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解决方案V1.1”的docx文件。(二)Scott.Wang于2019年10月31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包括“杨老师好!根据项目计划,我们将于11月1日前完成系统原型确认。……附件是原型确认报告,请您审核签章。原型确认报告确认后,我们将进行系统深化配置设计工作,并在11月中下旬进行系统培训测试工作。……”等内容,附件为文件名为“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SAPByD原型确认报告_V1.0”的pdf文件。(三)LeonTang于2019年12月13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包括“杨老师,您好,附件是上午沟通的SAPBusinessOne合同,请查收。如无问题,请邮件给到我回复确认,然后我会通知我司项目团队开始原型配置。与此同时,我会签章两份合同快递给您,待项目上线报告签署后我会把软件款的发票快递给您以便您请款……”等内容,附件包括文件名为“SAP年度维护服务合同20191213”的pdf文件、“SAP软件使用许可合同201901213”的pdf文件、“SAP软件许可附录20191213”的pdf文件等6个。二、《业务蓝图》(打印件)。三、《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原型确认报告》(以下简称《确认报告》)(已出示原件)。四、(一)《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首部显示:甲方为宝开公司,乙方为工博公司),约定:甲方希望获得乙方代理的软件产品的使用许可,乙方同意授予甲方该软件的使用许可并为甲方提供该系统软件的安装服务,甲、乙方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解释以外,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许可软件”是指“SAPBusinessOne9.3”,许可软件仅包括许可程序目标代码,不包括许可程序源代码及程序及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档。……1.6“客户化开发”是指乙方在许可软件基础上进行辅助性开发,以满足甲方应用需要,实现其特定项目目标的过程。……第五条使用许可费及支付:5.1使用许可费。由于乙方向甲方授予许可软件的使用许可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使用许可费94500元,含13%增值税……5.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双方共同签署上线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使用许可费94500元等内容。上述合同尾部甲方签章处加盖宝开公司的印章,日期填写为2019年12月13日;乙方签章处显示工博公司的全称打印内容但未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二)宝开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的《SAP软件许可附录》(已出示原件)。(三)《年度维护服务合同》(合同首部显示:甲方为宝开公司,乙方为工博公司),约定:甲方因建立了以SAPBusinessOne为核心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使用的SAPBusinessOne9.3……达策制造行业解决方案提供系统维护服务……第2条服务期限:2.1本合同服务期自双方签署系统上线之日起计算12个月等条款。上述合同尾部甲方签章处加盖宝开公司的印章,日期填写为2019年12月13日;乙方签章处显示工博公司的全称打印内容但未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中数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工博公司因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对证据一发表质证意见;其对上述证据二、三均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其与宝开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宝开公司已经签署上线验收报告,但尚欠其服务费26400元;对证据四均不认可,认为其与宝开公司从未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该部分证据仅加盖宝开公司的印章,工博公司并无任何确认。
2020年3月24日,宝开公司作出致中数通公司的《关于提请解除协议的函》,其中包括:“宝开公司经协商一致与贵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了SAP云服务采购订单。随后,在贵公司项目经理的指导下由贵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在本公司布置实施SAP云服务配套的数据库系统。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贵公司项目经理、贵公司指定的第三方都确认由于贵公司系统本身的缺陷,无法按本公司要求实现相关功能和操作,且本公司的要求合理、与是否能继续采购并使用贵公司的SAP云服务密切相关。本公司于2019年11月上旬提出贵公司SAP云服务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存在问题,经过一个月的磨合,也未能实际解决相关问题,经慎重考虑,本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正式通知贵公司的项目经理终止实施贵公司SAP云服务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基于上述原因和友好合作的原则,本公司提请解除协议,并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费用106000元”等内容。宝开公司称其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电子邮箱向中数通公司送达上述函件。中数通公司确认其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电子邮箱收到上述函件。宝开公司称因中数通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其需求,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中数通公司则称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没有达到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
中数通公司称其官方网站及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即SAP)官方网站上均有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的相关功能介绍,宝开公司可以通过上述官网了解产品且宝开公司在签订《订购单》之前已充分了解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中数通公司已经依约履行《订购单》的义务。为此,中数通公司提供其与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网页中关于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介绍的截图(打印件;中数通公司在庭审中已登录上述网站展示相关网页)予以证明。宝开公司对中数通公司与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的网页中关于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介绍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上述截图并没有反映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是否具备满足宝开公司需求的功能或通过第三方的服务可以实现宝开公司的需求;中数通公司是在了解宝开公司的需求后推荐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并提供报价的,但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最终不能满足宝开公司的需求,中数通公司的推销行为有违诚信,《订购单》应予以解除。
工博公司于庭审后向本院邮寄《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开)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上线报告》[复印件。包括:根据宝开公司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宝开公司SAPByD项目),自2019年9月9日起,其经历了项目启动,业务研究,蓝图确认,系统培训和用户测试。经过双方项目团队的沟通和确认后,结合公司的实际结算周期和项目进度表,将确定2019年12月3日的最终财务数据为系统的初始数据。系统还根据此定义将开放日期设置为同一时间。在双方项目团队的合作下,数据输入和验证任务已于2019年12月3日完成,这标志着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的初始化工作已成功完成。随后可以进行正式的业务数据输入和系统操作。确认标准:双方确认2019年11月30日的财务结算数据为系统的期初余额。将期初数据导入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后,SAPBusinessByDesign中的科目余额与2019年11月30日生成的原始余额一致。上线结论: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账户余额与宝开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提供的财务原始数据一致,并且系统进入日常运营阶段。该报告是SAPBusinessByDesign项目的系统上线活动的书面确认文件。由双方的项目经理签名并确认。上述内容下方的宝开公司项目经理签章处显示杨某某的手写签名(注:宝开公司在《订购单》中指定的授权管理员主要联系人、技术管理员、财务联系人均为杨静曲),工博公司的项目经理签章处显示“王硕”的手写签名,双方的日期均填写为2019年11月3日],用于证明工博公司与宝开公司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宝开公司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工博公司与宝开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而是无法继续履行;1.在2019年12月初,完成期初数据导入之前,宝开公司从未见过SAPByD系统全貌;2.内部测试:系统上线前的系统测试工作,只能在中数通公司提供的模拟环境中配置系统,并提供测试入口;3.工博公司通过《业务蓝图》向宝开公司讲解各局部的功能,之后做内部测试,仅提供了局部功能测试,此时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跑完流程以窥系统全貌;4.在完整体验系统流程之前,很难发现在不同部门间流转的业务单据有权限问题,而整个内部测试仅完成了局部功能测试,始终未完成完整流程而是对局部功能的模拟操作;5.宝开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工博公司提供财务期初数据,此时仍未见系统全貌,而工博公司要求在上线报告确认文件上签字时,仅是要求宝开公司确认工博公司导入系统的数据与宝开公司提供的数据表格一致。同时,工博公司以测试空间有使用时间限制为由要求宝开公司签署上线文件,之后中数通公司才能开通正式的空间,并在导入期初数据后开始同时进行实测、培训、调整系统配置与功能等工作,而宝开公司也必须按工博公司的要求签署文件,中数通公司和工博公司才向宝开公司提供完整试用各业务流程的地址,此时方可正式进入系统实测环节,宝开公司也就是在此之后才立刻发现业务单据的权限问题;6.完整的系统培训和测试,起码要求通过系统实测才能实施,而系统实测应于系统上线之后才能实施,故上述上线报告中所指的系统培训其实只是之前的局部功能培训,用户测试仅是局部模拟测试,根据《工作任务书》第9条“验收标准”的序号3可知,所谓的测试和培训是在上线准备阶段之前;7.因未上线时无法完成实测,按当时约定以及业内的普遍行规,软件最终通过验收,须有验收确认文件而不是上线确认文件,并且上线应在验收确认之前进行;8.实测与验收:因软件在不同环境中的兼容性、稳定性等各种因素,以及软件缺陷短期内难以发现的特点,一般软件验收前,必须在其正式运行的环境中通过较长时间周期的测试才能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不可能还未实测就验收,更不可能还未上线就验收;9.《工作任务书》第9条“验收标准”的序号4中的“系统上线确认报告”是上线准备阶段的交付物,工博公司未能将项目进行至序号5“上线支持阶段”;10.上述证据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该日期早于数据提交上线日期,显然证明工博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骗取宝开公司在项目中的配合。
各方当事人还陈述以下意见:1.关于宝开公司与中数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宝开公司称由法院认定。中数通公司则称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宝开公司向中数通公司购买的是标准化产品,该产品本身足以满足市场上的一般性保密要求,中数通公司的义务是交付该标准化的产品,中数通公司已通过向宝开公司开通权限的方式向宝开公司交付产品,宝开公司支付的款项是购买产品的对价,宝开公司购买产品后要实现产品功能需要委托第三方在产品上进行开发以满足其需求,中数通公司不提供咨询服务。2.宝开公司称在签订《订购单》之前,中数通公司到宝开公司做需求调研时,宝开公司曾与中数通公司及工博公司开会沟通并告知关于宝开公司需要的产品功能,但是各方没有书面确认;中数通公司与工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在明知宝开公司的需求及公司数据性质的情况下,为了销售业绩而将无法满足宝开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即在同一流程里分部门选择可见信息)的产品推销给宝开公司,并在宝开公司发现问题、提出质疑后一再隐瞒事实、拖延时间,在最后才承认产品无法满足宝开公司的需求,工博公司为此提出了新的替代型方案;工博公司声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宝开公司尚欠其款项26400元,但实际上工博公司非但从未向宝开公司追讨该笔款项,而且还主动向宝开公司提出补偿方案,并以邮件方式发送合同、提请宝开公司签署,而宝开公司因本案所涉的合同纠纷尚未解决,没有立刻答应工博公司的补偿请求,计划等《订购单》解除后再重新签订新合同、开始新项目;工博公司虽联合中数通公司一再否认之前沟通中向宝开公司承认的系统缺陷问题、共同推卸责任,但其本身的行为已经证实上述问题。中数通公司则称其产品不存在宝开公司所述的无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其代理的SAP产品均有保密功能,宝开公司所述的权限分级设置功能通过第三方实施完全可以实现。宝开公司称由于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看出中数通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其将工博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希望由工博公司解答技术问题;工博公司因为与中数通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拒绝向其出具书面意见。3.宝开公司称其完全无法使用SAPBusinessByDesign产品。4.中数通公司称其与工博公司没有关联也没有合作,其没有指定工博公司为其客户开发所购产品的特定功能,如果宝开公司有需求,其可能会推荐工博公司给客户;至于工博公司与客户能否达成合作,由工博公司与客户自行协商。
2020年9月22日,宝开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案诉讼资料。
本院认为:《订购单》约定宝开公司向中数通公司采购云服务,宝开公司与中数通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宝开公司称其在签订《订购单》之前已向中数通公司介绍其需求,但中数通公司为了提高业绩仍向其推销不符合其需求的《订购单》项下的服务,因宝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陈述,本院对其上述陈述不予采信。宝开公司称其不了解中数通公司的云服务情况,但宝开公司是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订购单》(其中约定要约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于2019年9月30日向中数通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106000元,如宝开公司在签订《订购单》前至付款前均不对其准备购买的云服务进行了解,则是没有尽到审慎订立合同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宝开公司与中数通公司签订的《订购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订购单》签订后,中数通公司为宝开公司开通了云服务,宝开公司亦已与工博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工博公司为SAPBusinessByDesign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宝开公司称中数通公司提供的SAPBusinessByDesign系统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工博公司无法按其要求实现相关功能和操作,但宝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陈述,且工博公司亦否认其曾表示中数通公司提供的云服务系统本身存在缺陷及其曾向宝开公司提出补偿方案,因此,本院对宝开公司上述陈述亦不予采信。综上,宝开公司主张解除《订购单》及退还已付服务费106000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工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上海宝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琼
人民陪审员 杨克泉
人民陪审员 闵 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罗小玲
书 记 员 陈佳佳
李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