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785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社区布澜路中盛科技园**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663867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有双,男,1976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双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24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9135元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有双账户余额30465元,扣除本次执行费352元,依法将执行款共计30113元划付至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2438号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243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希
执行员邹佳丽
执行员隋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