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有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10867号
原告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双,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纪愉乐
人民陪审员詹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