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申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

负责人: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源商贸有限公司、***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14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源商贸有限公司、***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再审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3.被申请人退还2019年消防设施维保服务费9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是一份无效合同。合同中第四条协议起止日期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为生效”,合同中申请人并未加盖单位合同印章,也没有委托代理授权书的个人签字,合同中签字人是申请人退休人员,早已离职。(二)在消防救援大队的历次检查工作中发现:1.宾馆的灭火器过期。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部分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未保持完好,屋顶水箱间未设置应急照明、未设置消防电话、稳压泵未设置备泵、消防控制柜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非消防用电被切断时,主电故障,总线盘断电;测试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消防广播不能联动启动。以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2.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消防知识培训,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办理《消防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故申请人今年正式签署了其他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消防工作做了具体指导培训,并且进行了检查和整改。3.因消防检查不到位,消防水箱溢水直接造成宾馆五楼部分客房吊顶塌陷,造成很大损失。4.今年被申请人多次派人上门催要2019年服务费,申请人考虑该项资金为已过去一年的费用,虽然被申请人有以上没有履行服务职责的行为,但是申请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给付2019年服务费900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2019年已支付的9000元服务费。(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造成了损失以及被申请人出具的协议无效。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源商贸有限公司、***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认为案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未签名、未加盖其公司印章,认为协议无效。但申请人未提交合同无效的证据,且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为其提供了维保服务,仅认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因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合法传唤的情况下未到庭进行抗辩,故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维保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已支付的9000元,亦因申请人在一审时未进行主张,属于再审申请增加的请求内容,本案不予审查。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证实本案具备再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源商贸有限公司、***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建玲

审判员  王文花

审判员  彭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