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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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723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
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国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