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4472号
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258911。
法定代表人李正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龙江,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昌伦,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俊
人民陪审员 汤乃荣
人民陪审员 叶思岐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继林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