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190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机构登记号74531889X50010911A1001。
法定代表人:张剑鸣,职务不详。
关于***与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权利人毛书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5民初290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退还保证金50000元、支付经营收入521.86元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保证金50000元、经营收入521.86元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90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毕毅
审判员郭胜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敬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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