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258911。
法定代表人:李正球,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码
91231000733674440F。
法定代表人:姜学锋,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119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8037.7元。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黑龙江省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未实控到金额;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68037.7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0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郭胜勇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