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7财保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质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工业园内(宏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1899弄19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质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沪0117财保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绿质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023年10月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书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质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