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387号

原告: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XRLY79(1-1)

法定代表人:尹永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九,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063261689Q(1-1)

法定代表人:许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松,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