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81民初568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4日,住邓州市。
被告: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盛建芳,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6日,住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计2598元,由***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