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与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02民初6100号 原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襄阳市襄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与被告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于2024年11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原告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34726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