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4)黔0181民初11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4)黔0181民初11807号民事裁决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案涉合同《贵安新区某某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14.9条规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此,上诉人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甲方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贵安新区某某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无论从合同订立的形式、还是从合同内容、金额、权利义务的指向来看,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地专属管辖。上诉人主张按合同约定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因约定管辖地不在项目地贵安新区,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使得约定无效,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项目地贵安新区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