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353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162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