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368号
原告:贵州贵仁生态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倩,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练,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渺鸿。
原告贵州贵仁生态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仁生态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贵仁生态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丽
书记员刘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