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2437号 原告:***,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学士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