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5125号
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学士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3969385B。
法定代表人:楼佳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聿,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剑英
人民陪审员 马红灯
人民陪审员 马海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赵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