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5125号

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学士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3969385B。

法定代表人:楼佳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聿,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剑英

人民陪审员  马红灯

人民陪审员  马海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赵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