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1725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亮、冯益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学士北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3969385B。
法定代表人:楼佳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榕、厉聿,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水一小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36671444596。
负责人: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友
人民陪审员 项 仙 书
人民陪审员 张里方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