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3民初2499号
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20621325343626Q。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材料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艳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