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宇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特1064号
申请人河南拓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灯饰界D座东主楼130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拓宇电力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拓宇电力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31日经行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申请人河南拓宇电力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等共计32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履行此赔偿协议后取得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力。
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它任何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拓宇电力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经行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