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04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资中县某器材厂,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资中县某器材厂在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款84,35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资中县某器材厂在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款84,3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