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30民初623号
原告:江西琴棋书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商联总商会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一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山北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琴棋书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一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原告江西琴棋书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琴棋书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2962.5元,原告江西琴棋书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