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民初6428号之二
原告: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蒋村。
法定代表人:朱永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潘燕均,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祝银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潘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