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2858号
原告周口人合医院
统一代码:52411600679453179Q
住所地:周口市周商大道东高速公路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姬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人合医院诉被告洛阳艾美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人合医院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口人合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口人合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